壹定发拍案
A和B是某市一小区邻居,两家共用一公共走廊,入户门离得非常近。A为保障其自身及家人人身财产安全,在入户门上安装了具备摄像录音存储功能、可360度调整旋转的监控摄像头。该摄像头可清晰拍摄到B家人员进出状况,人脸成像非常清晰。当该监控摄像头调整到一定位置,同时B家入户门呈打开状态时,可拍摄到B家内部专有部分。且该摄像头还与A手机上的APP连接,A可通过手机APP即时操作显示。B认为,该摄像头可以清晰地拍摄并监控其家人每日进出状况,A这种未经允许私自获取并保存自己及家庭成员照片视频的行为,侵犯了其个人信息,使自己及家人的个人信息存在随时被泄露的风险,要求A拆除摄像头。双方发生矛盾,B将A诉至法院。 裁判意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自然人的行踪信息、面部特征、住址属于个人信息范畴,A安装监控摄像头较为清晰地采集到了B及其家人的个人面部特征、出行状况、户内人员状况等个人信息,并进行存储。A该行为既未征得B等人的同意,也容易造成个人信息泄露,给B及其家人造成了不必要的困扰。其次,A虽主张其安装摄像头目的是为了保护自身人身和财产安全,但根据法院的现场勘查以及对涉案小区物业的调查可知,小区物业对涉案楼栋有完善的监控技防设施,且目前均在正常运行。在此情况下,A个人再行安装涉案摄像头的行为缺乏合理性和必要性,属于对个人信息的过度处理。然后,B房屋内部属于其私密空间,B对此享有隐私权,在未征得B明确同意,又无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形下,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拍摄、窥视B的住宅。A安装的摄像头可由手机APP远程操作,在一定条件下会拍摄到B房屋内部,构成对B隐私权的侵害。最终,法院判决A拆除其安装入户门上方的监控设备摄像头,并删除该摄像头所存储的涉及B及其家人的全部信息。 律师分析 民法典第111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民法典第1033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民法典第1034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可见,民法典对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和隐私权做了严格的保护,虽在自家门口安装监控摄像头,仍然可能侵犯他人的权益。 律师建议 为了保护财产权和人身权,只要不属于侵犯他人隐私和公共利益,还没有明文禁止私人在家门口安装监控。但安装监控时,需要注意避免摄像设备拍摄、窥视到其他住户的私密空间,侵扰其私生活安宁,也不可以将拍摄到的内容对外传播,否则就有可能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