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定发拍案
2015年5月,儿子小陈在广州市某区购买了一处172平方米的房屋,总价为243万元,采取按揭贷款方式付款房屋权属为小陈单独所有。其父母在一年多的时间里分多次、不等额转帐共计210万给儿子小陈。此后小陈与女友结婚后当月就要求卖掉这套房产,父亲陈某认为损害了他们夫妻俩的权益,儿子则认为是对其个人权益的处分并未损害父母的利益,为此父子二人各执一词。父亲陈某称当时购房,是因广州是限购城市,儿子小陈是广州户口,只有小陈有购房资格,所以就以儿子小陈的名义在广州购买了该套房产,虽然房屋登记在小陈名下,但陈某夫妻出钱买房的目的是共同居住,共同拥有。陈某夫妻为购买该房屋,不仅支付了150万元首付款,还在其后陆续支付了60万元的按揭房贷款本息,且投资装修,并一直在该房屋共同居住。现陈某夫妻二人要求儿子小陈返还210万购房款。儿子小陈则认为父母出资支持其购买该房屋,向其支付了合计210万元的行为属于自愿赠与,其卖房并未损害父母的权益。为此,双方发生讼争。 裁判要点 陈某夫妻向广州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判决被告小陈返还210万元款项的民事诉讼。经法院审理,一审判决小陈向陈某夫妻二人返还210万元款项。 对一审判决,小陈不服,逐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提起上诉。广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刚成年的子女,创业、购房压力较大,有条件的父母给予一定的资助也属正常。但从公序良俗角度来讲,不能把父母的善良资助认定为理所当然的赠与,这种坐享其成的思想,不能由法律所倡导和司法裁判所确认。涉案210万元巨款,在没有该款项财产所有权人明确表示为赠与的情况下,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应负有偿还义务。至于父母予以资助后,是否要求子女偿还,系父母行使单方权利的范畴,与债权本身的客观存在无关。为此,广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分析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153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可见“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已不仅仅是我国社会生活中应遵循的伦理道德底线和评判标准,而是升华为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法律适用依据。本案中作为成年子女的小陈,应尊老爱幼,善侍父母长辈,这是中华民族普遍均应尊循的传统伦理道德观,也是法定“公序良俗”原则的基本要求,不能将父母的善良帮扶,作为一种损害父母合法权益的借口,欺凌年老的父母,其行为已明显违反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的法律规定。此外,根据我国《民法典》第657条至666条之有关赠与的规定,赠与民事行为只有在有赠与合同,并且赠与人明确赠与,受赠人明确接受赠与的双方真实意表示的前提下才产生法律效力。同时规定了即便是赠与民事行为成立,赠与人在受赠人有第663条规定的“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近亲属合法权益”等情形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因此本案一、二审的判决,均充分彰显了法定的“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的法治精神。 律师建议 1、签订书面的赠与协议。建议对赠与的内容以书面的形式确定下来,避免各方就赠与的内容产生争议。
2、赠与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我国《民法典》及其他民事法律、法规,已将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从基本伦理道德标准升华为了民法的法定基本原则,升华为在司法实践活动中,可直接适用的裁判依据。因此,在今后的民事活动中,都应尊崇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不从事违背公序良给民事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