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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赠与“小三”的财物,原配能否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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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赠与“小三”的财物,原配能否要回?

发布日期:2020-08-04 作者: 点击:

  案情简介:


  2018年10月,张女士发现丈夫李某与第三者马某同居一处、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经张女士反复质询,李某承认其在2014年9月认识了马某,后发展为情人关系,李某为维持双方的不正当关系,多次向马某赠与财物。2014年12月至2018年9月,李某陆续向马某陆续转款290万元。2018年11月张女士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确认李某赠与马某财产的行为无效,要求马某返还赠与的290万元。


  庭审过程中,张女士和马某对290万元的属性产生巨大争议,原告认为是赠与款项,被告则认为是双方生意往来以及借贷关系。马某辩称,首先,张女士提供的银行流水转账明细,不能说明此款项为赠与,而仅表明李某与马某之间有银行资金往来,从款项零星数额及四年时间来看不符合生活中无偿赠与情形,张女士推断的事实是不存在的。其次,对于张女士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马某称自己的微信号很早之前已经被盗,聊天记录时间久远,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最后,马某表示,转账记录均是李某委托她帮助其合作投资及偿还借款等支出,上述转账记录中还有支付给案外人的借款。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张女士提供的系列证据,相互印证,可以证明李某与马某之间的关系,马某辩称与李某不存在违反公序良俗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在张女士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与马某保持不正当的关系,且李某将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在未经张女士同意的情况下赠与马某,即违背了公序良俗,又损害了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该赠与应属无效,马某因赠与获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综上,法院作出判决,确认赠与行为无效,被告马某向原告张女士返还赠与款290万元。


  律师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丈夫向情人赠与大额财产,显然不是因为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丈夫未经妻子同意赠与小三钱款,侵犯了妻子的财产权益,该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小三与丈夫之间关系显然超出男女之间正常交往的界限,显然小三也不能视为善意第三人。因此应当返还受赠与的财产。


  律师建议:


  若夫妻一方发现对方出轨并赠与第三者财物,应保存对方出轨的相关证据,及时追回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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