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17年5月,张某与牟某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张某提供资金450000元人民币,牟某提供资金200000元人民币,合作运营某餐厅项目,约定张某拥有本项目35%的股份,牟健拥有本项目65%的股份,牟某负责本店运营前的所有准备工作并负责本店运营的所有工作。在之后的经营过程中,牟某称资金不够,要求张某先后投入资金724750元,股权比例不变。其后,因为牟某利用其管理上的便利,在张某明确表示不同意的情况下以牟某的个人帐户管理店内全部收入,且财务不透明,张某无法了解真实经营状况,决定退出合伙。张某与牟某再次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张某将其持有的团扇居酒屋百子湾店35%的股权转让给牟某,牟某同意以750000元整受让该部分股权。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牟某未向张某支付任何款项。经查,在双方签订合作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后该店并未正式注册成立。2018年7月,张某将牟某诉至法院,要求牟某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义务,支付750000元股权受让款。
律师观点:
张某与牟某之间虽签订的是股权转让协议,但双方之间并未注册成立该项目。故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名为股权转让,实为民间借贷。因此,张某要求牟某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义务,支付750000元股权受让款的诉讼请求欠妥,应变更为返还724750元民间借款的诉讼主张。
法院判决:
在庭审中,张某调整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最终法院判决,牟某应立即返还张某含利息的借款金额共计人民币7447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