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初原告刘某与被告徐某经他人介绍认识,双方于2018年3月5日按照当地习俗举办定亲仪式。定亲当天,原告向被告支付礼金298000元、见面礼38800元、上门礼10000元、折饭礼20000元、打发被告徐某父母4000元、改口费20400元、打发被告徐某弟弟6800元、打发被告徐某亲属共计30000元。2018年3月14日,原告向被告徐某支付36000元用于购买金银首饰,2018年3月20日左右,原告将自己的卡地亚手镯(价值15000元)给了被告。2018年3月27日,被告徐某前往江苏南通与原告同居生活约一个月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被告搬离原告住所。其间虽经原、被告双方亲友从中调和,原、被告双方都不能重新在一起生活。2018年6月1日,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八四医院进行了人工流产手术。嗣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返还彩礼事宜未果,遂向法院具状起诉。
给付彩礼是男女双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而给予和收受的,当男女双方的婚姻目的不能实现时,给付彩礼的一方有权要求收受彩礼的一方返还彩礼。原告刘某与被告徐某的婚约不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刘某向被告徐某支付的各种礼金能够认定的有:礼金298000元、上门礼10000元、折饭礼20000元、改口费20400元、四金36000元以及卡地亚手镯价值15000元,合计451000元,系彩礼的范畴,但除此之外,原告刘某向被告徐某支付或花费的其他费用,打发被告徐某父母4000元、打发被告徐某弟弟6800元、打发被告徐某亲属共计30000元,合计40800元,并非按习俗给付的彩礼,可不予以返还。原、被告双方同居生活时间很短,被告应当返还大部分彩礼,考虑到被告徐某怀过孕的事实,本院酌情认定被告徐某向原告返还彩礼的数额为30万元为宜。彩礼的给付涉及原、被告两个家庭的往来,本案中,被告徐甲某作为徐某的父亲,共同接受了原告给付的彩礼,应负有共同返还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虽然订婚并同居但并未登记结婚,应属第一种情形,故原告有权请求被告返还按习俗给付的彩礼。
彩礼不仅包括金钱也包括实物,金钱与实物虽然表现不同,但性质是相同的,故彩礼中除金钱部分需返还,还有些实物也是需返还。比如本案中的金银首饰和卡地亚手镯属于耐损物品,在考虑合适损耗后,可以列为返还的财产范围,但是对于酒水、衣物、化妆品等容易消耗的物品,已经消耗的,可以不列为返还的彩礼范围内。
1、彩礼的给付是以结婚为目的,是附条件的赠予,即使是男方先提出解除婚约,其仍有权请求返还彩礼。另,彩礼本身只是一种民间风俗,切不可以“收取彩礼”骗婚,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涂美玲,女,重庆邮电大学法学学士,重庆壹定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在学习中不骄不躁,在工作中态度严谨,把法学理论知识与法律实务相结合,协助处理了多起重大疑难民事案件。在工作期间起草多份法律文书,修改多份合同,参与了民间借贷纠纷、装饰装修施工纠纷、物业合同纠纷等诉讼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