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与杜某股权款纠纷案:某日,彭某找到张宏律师,其与杜某系某印刷公司的股东,双方现因理念不一致纠纷、矛盾不断,无法继续合作,彭某且还不理智的对公司设备进行了一些破坏。张宏律师接受委托后,为彭某出谋划策,最终促成彭某与杜某达成和解并签署了协议:彭某退出,将公司股权转让给杜某,杜某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其中同时明确规避了彭某损害公司利益可能被杜某追究责任的潜在风险。协议签署后,杜某不按约定付款。张宏律师作为彭某的代理人,出庭诉讼,成功追后款项并要求杜某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资金占用利息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