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定发拍案
原告谢某的前妻李某与被告周某系亲戚关系。2015年被告在原告经营的某贸易有限公司工作。2017年2月3日,原告通过个人账户向被告转账20万元。原告以借贷关系为由要求被告偿还该款,被告以该款系原告支付被告奖金为由拒绝还款。
原告谢某诉称,2017年2月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原告将20万元款项打入被告的账户内,但被告至今无正当理由拒绝偿还,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借款2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周某辩称,1.原告未提供借条,原告和被告不存在借贷关系;2.原告与其妻子李某离婚协议中未明确存在该笔债权,故借款关系也不成立,借贷关系的存在应由原告举证,原告举证不能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3.被告在原告公司就职,原告个人账户也用于公司费用支出,此20万元系原告支付被告的奖金。故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出借人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提出抗辩该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现被告已经提出原告离婚协议中并未存在债权一项,以此证明原被告不存在借贷关系。举证责任应当继续由原告负担。本案考虑被告与原告曾经存在亲属关系,且被告曾在原告经营的公司任职,对于原告转给被告20万元的性质,根据现有证据无法确定为民间借贷关系,故认为原告主张的借贷关系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谢某仅凭银行转账凭证向被上诉人主张借贷关系,证据不足,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告谢某申请再审,再审法院认为两审法院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驳回再审申请。
法律分析
本案原告提起诉讼的依据仅仅为向被告转款20万元的转账凭证,并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就借贷合意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但考虑到双方属于熟人借贷,其提供的上述证据能够证明款项实际发生,并可以作为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的初步证据予以认定,此时应重点审查被告的抗辩事由及所举证据的证明力。被告在本案中的抗辩事由为,因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在原告的公司任职并担任销售职务,涉案款项为所发奖金,并提交了原告离婚协议中对于债权债务的记载、被告任职期间销售记录等证据予以佐证,能够让法官相信奖金发生的情境是有可能存在的,从而使得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此时,原告应对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进一步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在原告未能进一步提交证据的情况下,法院认定双方借贷合意事实并不存在,从而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合法且合理的。
律师建议
出借人向法院起诉民间借贷,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归还款项时,应当举证证明双方就借贷法律关系达成合意,且出借人实际向借款人交付了出借款项。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