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法定代表人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吗?
【案情简介】
X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的股权结构为:A公司持股51%、张某持股39%、B公司持股10%。张某是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X公司的《公司章程》第十四条规定:“股东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对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以及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方可通过。其他事项,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此外,《公司章程》第十八条规定:“张某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9年3月25日,X公司形成股东会决议:免去张某在X公司的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职务,由林某担任X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大股东A公司同意该决议内容,B公司、张某反对该决议,即该表决的同意比例为51%。
随后,B公司、张某向法院起诉称:张某系X公司《公司章程》记载的法定代表人,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职务的行为系修改公司章程,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方可通过,但实际赞成比例仅有51%,因此请求撤销该项股东会决议。
本案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均认为:案涉股东会决议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生效,因此驳回了B公司、张某的诉讼请求。B公司、张某不服一审和二审裁判,遂向当地高院申请再审。
高院经再审,最终作出维持原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裁定。X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通过的理由不能成立。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根据诉、辩双方的意见,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是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是否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法律适用问题。X公司的《公司章程》第十四条规定:“股东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对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以及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该内容与《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一致。
一方面,虽然我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对于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的决议,并无明确规定,而X公司的《公司章程》对此也未作出特别约定。
另一方面,公司章程中记载的事项包括描述性事项和效力性事项。X公司作出免除张某法定代表人职务的事项应属于描述性事项,不属于《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修改公司章程”,因此无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综上,张某和B公司提出的“X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通过”的主张不能成立,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本案中,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认为其姓名已经写在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职务需要修改章程,因此该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方可通过,此主张并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理由如下:
从立法本意出发,只有对公司的经营造成特别重大影响的事项才需要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法定代表人一项虽属于公司章程中载明的事项,但对法定代表人名称的变更在章程中体现出的仅是一种记载方面的修改,即该变更事项是一种描述性事项而非效力性事项,其形式多于实质。再者,变更法定代表人时是否需修改章程是工商登记管理机关基于行政管理目的决定的,而公司内部治理中由谁担任法定代表人应由股东会决定。决议只要不违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就应当被认定有效。
从公司治理的效率原则出发,倘若对于公司章程制订时记载的诸多事项的修改、变更均需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则反而是大股东权利被小股东限制,若无特别约定,这是有悖资本多数决原则的。若更换法定代表人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那么只要张某、B公司不同意,X公司就永远无法更换法定代表人,这既不公平合理,也容易造成公司僵局。因此,公司股东会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所形成的决议,理应得到尊重。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只要股东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不违反我国《公司法》和X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即可进行一般多数决。换言之,如无特别约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只需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即可。
【律师建议】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或者公司控制权变更等不利情形,提出以下建议:
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大股东往往需要融资,进而可能导致其股权被稀释。公司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若想日后能持续保住法定代表人这一关键职位,仅仅在公司章程中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写进去是不够的。根据上述经典案例的判决,即便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被清楚地写在公司章程里,日后更换法定代表人也不构成对公司章程的修改,形成更换法定代表人的有效决议无须经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因此,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但要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写入章程,还要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法定代表人的任免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的同意方可生效”,才能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票任免法定代表人的法律效果。
【作者简介】
徐婵律师,重庆壹定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先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和全国注册会计师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和注册会计师证,具有良好的法学素养、扎实的法学功底以及财务、会计、审计等专业知识。徐婵律师工作严谨细致,法律逻辑思维能力强,实习期间主要负责草拟法律文书,协助主办律师处理刑事、民事、商事等各类诉讼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