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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造国家有价证券是如何进行量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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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造国家有价证券是如何进行量刑的

发布日期:2019-05-06 作者: 点击:

  假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是指假造、变造国库券或许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有价证券,是付出、汇兑、信贷、清算等金融活动的工具。因此,有价证券必须以产业权利为内容,并以一定的票面货币价值加以表示。国库券、存单、汇款单、支票、股票、债券等均属于有价证券。变造国家有价证券是以真实有效的有价证券为基础,选用涂改、挖补等方式,改动真实有效证券的日期、面值的行为。假造国家有价证券,是仿制真实有效的有价证券的形状、大小、图画、字样制造的假的有价证券。


  二、构成要件


  选用犯罪构成二阶级理论对假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进行分析:(留意:二阶级是递进关系,满足前者才考虑后者。)


  (一)违法的构成要件(法益侵犯性)


  1、行为主体


  假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但凡到达刑事职责年纪且具有刑事职责能力的自然人都能够构成假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主体。单位也能够成为本罪的主体。


  2、行为及行为目标


  本罪在行为方面表现为假造、变造国库券或许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假造,是指仿照有价证券的图画、形式、色彩、面值、格局等外面形态特征,通过复印、绘制、印刷等方法制造假证券的行为,使非有价证券摇身而变成“有价证券”,是从无到有的假。所谓变造,是指对真实有效的有价证券使用涂改、挖补、凑集、剪接、覆盖等各种方式进行加工,使其主要内容如发行的面额、发行期限或张数等加以改动的行为。其是在真的基础上变真的少为多,使真的有价证券变成非本来的有价证券。所谓国家有价证券,包括国库券和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前者即国库券,是指国家为处理急需的预算支出而由财务部发行的一种国家债券。它按面值公开发行,上面注明了偿还债务的期限与到期的利息。一段时间后能够依法予以转让、买卖。所谓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是指国家发行的国库券以外的载明一定产业价值的其他有价证券,如国家建设债券、保值公债、财务债券等。所谓数额较大,是指假造、变造国家证券的数额较大。假如仅有假造、变造国家证券的行为,但没有到达数额较大的,就不能以本罪论处。


  3、结果


  本罪侵犯了国家有关证券的管理制度。


  (二)职责的构成要件(片面)


  1.成心


  本罪在片面方面只能由成心构成。


  2.意图


  构成本罪一般均具有牟取不合法利益的意图。


  三、量刑规范


  《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


  假造、变造国库券或许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或许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许没收产业。


  第三款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分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则处分。


  四、认定


  (一)本罪既遂与未遂的边界


  本罪过为人虽然具有以假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牟取不合法利益的意图,但其既遂的规范不是以其意图是否实现来断定。行为人只要出于成心施行了假造或变造国家证券的行为并且到达了数额较大,即就构成本罪既遂,其是否已牟取了不合法利益,则不影响其既遂建立。假如数额较大的国家有价证券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假造、变造出来,即假造、变造行为量已开始施行但未结束的,则构成未遂。


  (二)本罪与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的边界


  本罪必须具有假造或变造的行为,假如没有假造或变造的行为而是将失效的国家有价证券或其他物品直接拿出谎称为有价证券骗得别人钱财的,则构成诈骗罪而不是本罪。行为人假如在假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后又用之去骗得别人钱财的,则同时触犯本罪与有价证券诈骗罪,对之应按牵连犯择一重罪处分的准则选择一重罪从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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